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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110年03月09日)
第 2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主管,對其所屬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懲劣之旨、客觀公平考核,作適當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