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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110年03月09日)
第 9 條
年度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等薪級。
四、丁等:免職或除名(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