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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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 64年03月15日)
第 3 條
董事監察人由本部提名人選交由各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其任期均為二年,得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必要時本部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