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 64年03月15日)
第 9 條
董事、監察人在任期內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除職務:
一、職務變更不宜於兼任者。
二、對公司無貢獻者。
三、其言行危害公司利益者。
四、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