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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9月26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人員,指各機構支領薪給之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基數,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