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 66年11月08日)
第 7 條
台糖公司應於每年十月底,結算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全年期實際收購農民糖之價款,如有不敷時,應由平準基金撥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