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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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 95年12月14日)
第 1 條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除依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規定外,其施行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條例所定臺灣地區砂糖,以臺灣地區生產之原料所製造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