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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 95年12月14日)
第 4 條
台糖公司應設置平準基金會計簿籍,記錄有關平準基金之收付,每月編製平準基金收支月報,每年十二月底編製全年期平準基金收付總報告,報經濟部備查,並分送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