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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 106年10月05日)
第 13 條
軍人遺族持有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者,在領卹期間,其遺族住宅自用生活必需用電,得憑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及戶口名簿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優待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