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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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二 章 服務
( 35年0月0日)
第 10 條
人員對左列各方不得私相借貸,或訂立互利契約,或取得其他不正常利益:
一、製鹽人或經營鹽業之商人商號。
二、承辦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工程者。
三、經營或與本機關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四、承辦本機關公用物品之商號。
五、受有本機關補助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