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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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五 章 俸級 第 二 節 津貼
( 35年0月0日)
第 100 條
人員出差或調差,在途期間得按其等級發給每日旅行津貼,其數目另行規定。
暫調人員除在途期間外,並得自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按日給旅行津貼,以九十日為限前三十日全數,後六十日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