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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五 章 俸級 第 二 節 津貼 ( 35年0月0日)
第 102 條
擢升戊等及以上人員追溯補發旅行津貼之差額時,應由鹽務總局核准,己等及以下者由各區核准,均自升補令發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