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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六 章 考績獎懲 第 一 節 定期考績 ( 35年0月0日)
第 108 條
定期考績分工作操行學識才具四項,總分以六十分為及格;但總分及格而工作操行有不滿二十分,或才具不滿十分者,仍以不及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