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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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六 章 考績獎懲 第 一 節 定期考績
( 35年0月0日)
第 109 條
考績總分數在九十分以上者為甲,八十分以上者為乙,六十分以上者為丙(及格分數),不滿六十分者為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