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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七 章 請假 第 一 節 事假及病假 ( 35年0月0日)
第 123 條
人員患病得請病假,全年內所請病假,日數最高限度如左:
一、服務十年以上,併計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二、服務五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一百日。
三、服務二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八十日。
四、服務一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六十日。
五、服務不滿一年者,併計不得逾三十日。
六、水上人員一律不得逾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