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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七 章 請假 第 一 節 事假及病假 ( 35年0月0日)
第 125 條
人員在一年內所請病假逾最高限度而又超過一百日,或連續兩年所請病假均超過六十日者,水上人員在一年內所請病假超過六十日,或連續兩年均超過三十日者,均應解職。但確係因公致疾者,不在此限。

前項解職案件,應一律呈報鹽務總局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