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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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七 章 請假 第 八 節 其他事項
( 35年0月0日)
第 154 條
鹽務總局及各區主管機關,每年應備請假登記簿,登記人員所請各假,此項簿籍,存留至四年以上得銷燬之。(登記簿格式見附錄八)各區人員請假,應於年終彙報鹽務總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