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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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七 章 請假 第 八 節 其他事項
( 35年0月0日)
第 158 條
人員如於上年度請假,至次年一月一日以後銷假者,除長假外,所請各項假期,均應分別年份,核兩期計算。
上年之事假病假優待假均不得積移至次年彙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