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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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二 章 服務
( 35年0月0日)
第 16 條
人員有絕對保守公務上秘密之義務,對於職務上所知消息,或正在辦理之事項,非經主管長官許可,不得洩漏;即對所屬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有所指示,亦應加以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