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鹽務人事規則   第 二 章 服務 ( 35年0月0日)
第 16 條
人員有絕對保守公務上秘密之義務,對於職務上所知消息,或正在辦理之事項,非經主管長官許可,不得洩漏;即對所屬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有所指示,亦應加以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