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鹽務人事規則
第 八 章 控訴
( 35年0月0日)
第 160 條
人員陳訴或舉發案件,應照規定程序辦理,並應於原呈上簽名蓋章,以明責任,倘該管長官經相當時間,不為處理,或處理有失持平調,得層遞呈請核辦,如有虛誣刁纏情事,應按其情節,從嚴懲處。
匿名控訴得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