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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八 章 控訴 ( 35年0月0日)
第 161 條
人員被控案件,主管人員應用書面發交被控人限期申辯,(普通以二十四小時為限)被控人應遵限具呈答覆,在未答覆前,不得將其停職,該主管員據覆後,應將關係文件,並該主管員意見,及擬議辦法,呈請鹽務總局核奪。但如案情重大,或事非虛誣,主管員認為被控人繼續供職,確有危害公家利益,或消滅贓證之虞時,得先將被控人停職,一面呈報核奪。(參閱第六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