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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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八 章 控訴
( 35年0月0日)
第 164 條
調查人員對於業經覺察或查明案件,既經列舉事實、蒐集證件、照章檢舉,即為已盡職責,但法院或軍法機關,認為有詢問原檢舉人必要時,得由本機關轉飭原檢舉人用書面具復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