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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三 章 考試 第 二 節 考試之舉行 ( 35年0月0日)
第 27 條
由鹽務總局主辦之各種考試試題,由鹽務總局頒發及評閱;其由各區主辦或授權各區代辦者,由各區主管機關依照本規則各項規定命題並評閱試卷。己等各種考試及庚等甄用考試辦理情形,應呈報鹽務總局備查。

各種考試命題閱卷及有關考試事宜,必要時得組設考試委員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