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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三 章 考試 第 二 節 考試之舉行 ( 35年0月0日)
第 28 條
各種考試舉行地點,除鹽務總局所在地外,得由主持考試機關,就左列原則酌指定:
一、戊等考試在甲乙丙等機關所在地舉行。
二、己庚等考試在戊等及以上機關所在地舉行,(但戊等機關仍須派丁等或以上人員前往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