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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二 章 服務 ( 35年0月0日)
第 5 條
人員應依規定鐘點簽到辦公,不得遲到早退,其辦公時間以外值班人員,對於送到公文,不得藉口辦公時間已過,拒絕收受,違者立予嚴懲。外勤人員任務完畢,或無外勤任務時,仍應按時到公,不得自由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