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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二 章 服務 ( 35年0月0日)
第 6 條
人員處理公務,應本分層負責精神,力求迅速,不得任意積壓。關於收放鹽斤,收款運輸等事,尤應不論辦公鐘點,或星期例假,隨時辦理,儘量予商民以便利,如有藉詞留難,一經查實,立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