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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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四 節 辭職
( 35年0月0日)
第 60 條
人員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繼續服務時,得呈請辭職。辭職人員須呈奉核准後方得離職,如一時無相當人員接替,得令展緩離職;倘未奉核准,即行離職,以擅離職守論,該員薪水,自離職之日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