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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二 章 服務 ( 35年0月0日)
第 7 條
人員在無論何種情形下,非經正式呈奉核准,不得離職,否則以擅離職守論處。

各級主管人員調差或離任時,應照前鹽務總局鹵會通二九號通令修正施行之「鹽務總局所屬機關辦理交代施行細則」辦理交代,俟其主管事務,經管鹽斤,公物公款,確切查明移交清楚,並無未了責任後,方能離職,鹽斤公物公款如有虧短情事,應由該員及保證人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