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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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二 章 服務
( 35年0月0日)
第 8 條
人員奉派出差,應限期出發,不得藉故遲延,出差期內,並不得繞道他處,或中途逗留,辦理與公務無關之事。
人員奉令調差,應於兩星期內赴調,在出發前後,均不得逗留延滯繞道,或請求免調,如令文中明示須剋日赴調者,併應於奉文十日內啟程。
人員出差調差,在途因故因病耽延,應即向當地或最近之鹽務機關報到或登記,(出差人員並應向原服務機關,調差人員向調往區之主管機關呈報備查),耽延在一星期以上而不照此辦理者,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