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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十二 節 其他事項 ( 35年0月0日)
第 94 條
新派人員到差後,主管機關應備履歷單三份,一存鹽務總局,一存該員所屬區之主管機關,一存該員服務機關。

人員照片及履歷單,應附於派差月份之人事概況月報表內一併呈送。(履歷單格式見附錄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