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七 章 請假 第 三 節 優待假 ( 35年0月0日)
第 131 條
人員每年得請優待假三十日,分期以三次為限,水上人員得請優待假十日,分期以二次為限,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給假。(本條優待假廢止,改照公務員休假辦法辦理)。
一、未經補實者。
二、服務未滿一年者。
三、復職後服務未滿一年者。
四、在長假起訖之年份者。
五、公務繁忙不能離職者。
六、其他原因,認為不能給假者。

第 132 條
優待假與病假日數不得互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