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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九 章 養卹 ( 35年0月0日)
第 171 條
員役在職時,由鹽務總局向保險公司辦理集團保險,如遇意外傷害或身故,由鹽務總局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辦法另訂之)

第 172 條
員工因公受傷,得由公家核給必要醫藥住院及手術等費。

第 173 條
人員如因意外事故,遭受不可避免之財物損失者,得取具確切憑證,報請鹽務總局,由公家酌給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