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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十 章 附則 第 二 節 休假 ( 35年0月0日)
第 175 條
星期日及國定休假日期,均休假一天,但遇有重要事件,或上週未經辦竣之要件,仍應照常辦理,不得貽誤。

前項休假日期,均應派定人員輪流值日。

第 176 條
為便利商民起見,各區所有收放鹽斤,及收款運輸等機關,每逢星期日,只准休息半天,仍應派人輸流值班。

第 177 條
各分支機關主管人員,應規定辦法,使休假日期,可以隨時召集若干員司,應付臨時發生之緊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