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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提儲金 ( 105年05月23日)
第 10 條
提撥之「自提儲金」及「公提儲金」,得由本總廠設置「儲金管理運用委員會」籌劃運用,儲金積存運用狀況於半年度及年終時提出結算表及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