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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提儲金 ( 105年05月23日)
第 11 條
本總廠在用人費總額內按薪給總額百分之三,提撥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交由儲金管理運用委員會存儲運用並支付,年度結算有餘額時,留作下年度之用,不敷支應時,得先行墊付並於次年度起,酌予調整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提撥率,如已無支付需要,應予停止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