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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5年05月23日)
第 43 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等各條文所稱施行前、施行後、施行時、施行當月,以六十七年一月一日為準,本總廠所屬通霄精鹽廠,以六十四年六月一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