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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提儲金 ( 105年05月23日)
第 8 條
人員於每月發放薪給(不包括獎金)時,各按其薪給總額提撥百分之三,作為「自提儲金」,新派(僱)用人員自到職之次月起參加存儲,本辦法施行時在職人員除所屬通霄精鹽廠自六十四年六月起存儲外其餘各單位均自六十七年一月份起參加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