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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一 章 規則 ( 105年05月23日)
第 1 條
臺灣製鹽總廠(以下簡稱本總廠)為實施用人費率薪給,辦理人員之退休撫卹資遺及離職給與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人員,指本總廠編制員額內支領薪給之派(僱)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