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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 64年06月12日)
第 10 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特殊之職業病。
三、因辦公往返或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之危險以致傷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