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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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 64年06月12日)
第 17 條
自願退休員工,應填具自願退休事實表(表式另定)三份,連同證明文件,經服務機構之主管人員審核證明,呈經鹽務總局核准,報請財政部備案,命令退休者,逕由鹽務總局填發命令退休事實表,但命令退休或自願退休之甲等人員,仍須報奉財政部核准後辦理。
經核定之月退休金應於發給前由鹽務總局簽發退休金證書(格式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