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之可認購股數及依第八條計算之得增購股數,一次認足。
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逐次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之股份時,每次認購股份數量之計算公式如下:<div class="text-pre">從業人員每次可認購股數=可認購額度×當次釋出公股比例<br /> ──────────────<br /> 轉為民營型態應再釋出公股比例
前項所稱當次釋當出公股比例,指當次釋出公股數占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收股份總數之比例;所稱轉為民營型態應再釋出公股比例,指百分之五十一減去第一次釋出公股日民股比例後之餘額。
從業人員最後一次可認購股數,係以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股數減去以往各次已認購股數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