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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 90年12月12日)
第 13 條
採一次或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於各次公股出售,計算認股數基準日前離職者,對其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及依第八條計算得增購股數而尚未認購之部分,喪失其優先認購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