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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六 章 高速公路及偏遠地區加油站設置 ( 111年04月15日)
第 22 條
前條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經營者檢具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不適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通知,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