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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七 章 經營管理 ( 111年04月15日)
第 28-1 條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對特殊用油需求者以桶(槽)加油之販售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汽油數量在十公升以上或柴油數量在五百公升以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登記表登記。但漁民提供購油手冊及農民提出農機使用證者,不在此限。
二、應於消費者攜帶之容器上,粘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警語標籤。
三、禁止灌注油品至玻璃容器、紙質容器或塑膠袋。

前項特殊用油需求,指農機、船筏、發電機、鍋爐、動力機械、油品用罄車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