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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七 章 經營管理 ( 111年04月15日)
第 32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查驗加油站設備情況、自行安全檢查紀錄、油品品質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查驗人員執行前項查驗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