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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二 章 用地 ( 111年04月15日)
第 9 條
使用前條規定以外非都市土地類別之使用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大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為避免造成土地畸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