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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三 章 設備 ( 111年04月15日)
第 13 條
加油站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
一、地下儲油槽。
二、具不可倒退計數表之流量式加油機。
三、營業站屋。

前項設備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下儲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與加油站地界線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二、地下儲油槽應固定於三十公分以上厚度之鋼筋混凝土之堅固基礎上。
三、地下儲油槽應以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覆蓋,其覆蓋範圍應延伸至槽外三十公分,且覆蓋之重量不得直接加於槽上。
四、地下儲油槽四周及其與鋼筋混凝土覆蓋間空隙,應以乾沙填具。但地下儲油槽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材質者,可使用經篩選級配優良之礫石或碎石填具。
五、地下儲油槽頂部與基地表面距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
六、地下儲油槽之排氣管管口與地面應有四公尺以上之距離,且與高壓電線應有五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
七、加油機應接地,並經專業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且距離地界線應在二公尺以上。
八、加油機加油皮管應裝設經專業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之緊急脫離器。
九、沉油泵加油機應裝設經專業認證機構認證合格附剪斷面功能之安全關斷閥。
十、加油槍應具備加滿自動跳停功能。

加油站業者應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個月內,依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完成改善。

第 14 條
加油站應於明顯處所標示營業主體、加油站站名、營業時間及供油廠商標誌或名稱,並應於下列場所設置警戒標誌及標線:
一、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板製作。
二、加油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誌,並於地面劃白色箭頭標線;卸油區應於地面以黃線標示。
三、雨棚應設置高度標誌。

加油站應標示售油種類及油品價格,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示價格為加油站當日各油品之零售價格。
二、標示位置為距加油站臨路地界入口處五公尺範圍內。
三、標示方式為固定式,標示物下緣離地面一公尺以上,且不得有遮蔽物遮蔽,並輔以夜間照明。
四、標示價格之數字規格,每字高十七公分以上,寬十公分以上。
五、加油站因地理環境特殊,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受第二款標示位置或第三款標示物高度規定之限制。

既設加油站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本規則修正發布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改善。

第 15 條
加油站之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環境保護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