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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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 110年01月04日)
第 8 條
未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漁筏,其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及十二公尺以上漁筏:其每三十日之出海時數達附表二、附表三所定最低時數者,按該表之不同噸級或長度,核給漁業動力用油量。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依附表二所定總噸位十九以上未滿二十漁船之級別,核給漁業動力用油量。
前項各款所定漁船、舢舨、漁筏未達該噸級或長度之最低出海時數者,依其出海時數之最高級數,核給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