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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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97年06月18日)
第 13 條
第三條至前條申請案件,審查費應於申請人遞件時隨文繳納;證照費應於核發證照時繳納。
依前項提出申請案件於繳納審查費後,因申請程序不符或逾期未補齊證件,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時,退還已繳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