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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97年06月18日)
第 3 條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